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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健老师精彩讲述=最牛钉子户你值得尊敬(掰扯掰扯相关法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一部与违反《宪法》,违反《物权法》,而且也没有经过民众充分讨论的法律条文,应该迅速加以修改了。

我想先请大家看一看这部条例最值得商榷的部分就是第16条和第1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

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各地方政府正是打着这一条例的旗号,出台了各自的拆迁规定,美其名曰“旧城改造”,结果把强制拆迁变成了政府行为,甚至是一些商业开发项目也由政府出面摆平,激化了民众和政府的矛盾,也引发了很多的上访事件。但是从1991年的条例到现在已经16年过去了,现在对于公民合法财产保护的意识已经是发生了很大变化,比如:
2004年宪法修正案:“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开始实施,对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关于政府什么时候有权征收公民的房屋,《物权法》做了规定,那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虽然,《物权法》没有界定什么才是“公共利益”,但我相信以后高法肯定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最起码我觉得什么商业广场、商业住宅是绝对不能算作公共利益的,政府也不能再打着城市改造是公共利益的旗号为开发商充当马前卒了。

原文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b6fe990100087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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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3-26 08:11